「中道是什麼?」茲依個人領會,並試以司法實務為例作詮解。
書經有云:「允執厥中」,孔子說:「執其兩端,用其中於民」,這都是指恰到好處,不偏不倚,無過與不及的意思。
中道思想,出自我們的內心,是與生俱來的本性。亦即孟子講的「四端」,王陽明的「致良知」。換句話說,中道就是一種善的思想。語云:「上善若水」,水利萬物,如荒漠甘泉,細雨潤物。惟過少則旱,過多則澇,適中才是天道。
中道有如物理的重心,卻不克以物理方式切割均分。可以體會,無法言傳。似乎不在,卻無所不在。語云:「莫見乎隱,莫顯乎微」,庶幾近之。
以易經《訟卦》為例:上卦為乾,乾為天;下卦為坎,坎為水。天水上下隔離,事理乖違,才會產生訟爭。
而卦辭則説:「訟,元吉以中正也」。意思是,訟爭只要合理正當,公正公平,則吉而無咎。
「無咎」是易經常見的占辭,意思是即使有小失,也沒有妨礙。所以雖不是吉利,但客觀上沒有來自外在的危害;主觀上,也沒有疑懼不安。這是易經的最高智慧和境界。
以司法實務來說,和解、調解及訴訟外的仲裁,都是以「中道」思想,解決紛爭的最好機制,結果也會是「無咎」。
以仲裁為例,仲裁判斷與民事三審定讞的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而仲裁人由自己推選,費用遠較法院為低。仲裁判斷期間為六個月,必要時延長三月。經濟迅速,可以有效解決爭議。
最特別的是,仲裁程序進行中,除仍可以調解、和解外;經雙方明示合意,可以由仲裁庭作衡平仲裁,合理調整雙方契約的權利義務,增減給付,使仲裁決定更加公平。國際貿易,時間就是金錢。法院訴訟曠日廢時,而且我國仲裁法已與國際接軌,大量納入聯合國《仲裁模範法》的法規與精神,對解決商務紛爭,大有助益,值得大力支持推荐。
語云:「不勉而中,不思而得,從容中道」,雖不能至,心實嚮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