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22地區法治教育推廣委員會主委
3522地區2022立法會議提案委員會提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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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扶輪3522地區於2020年10月間,由前總監林華明PDG Venture擔任召集人,組成2022年立法會議提案委員會。由於筆者任職地區法務工作多年,對扶輪法規的認知及實務方面的經驗稍有心得,乃不藏拙,提出修改模範扶輪社章程第10章第5條(b)之建議制定案,獲委員會贊同,乃以3522地區為提案單位,向國際扶輪提出本提案,甫於2022年4月立法會議中獲得通過。PDG Venture在2022年6月號之台灣扶輪撰寫「2022年立法會議記實」一文中,將此諭之「為台灣扶輪史留下一個記錄」,茲將本制定案之修正條文及通過後因應之道說明如下:
(甲)提案緣由
一、現行(2019年版)模範扶輪社章程(以下簡稱社章程)第10章出席第5條規定:「社員可准予免出席,如:(a)理事會在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以正當理由、條件和情況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此類准免出席之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然而,如因為醫療或生產、領養或接受寄養兒童之後而請假,理事會得在原請12個月之假外另予延長。(b)成為扶輪社員至少20年社員,其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或以上,而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並經理事會同意。」(b)末段「並經理事會同意」(and the board has approved)之規定,解釋上殊有分歧。
二、解釋的分歧:
(A說): 文義解釋:即透過文字的意義來解釋法律,使用同一用語,意義要統一。本條文字既明文「並經理事會同意(approved或譯為批准)」,則除(b)前段規定,社員年資加年齡之要件及社員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要件外,須再加上理事會同意/批准的要件。換言之,各社理事會仍得以其他考量(裁量權)來決定同意/批准與否,或於同意/批准時附條件或期限。
(B說): 立法目的解釋:探究立法本旨/立法目的解釋方法,指解釋法律時必須探究立法者當初立法的政策與追求的目的,才能實踐法律的規定意旨。查社員年齡加上社員年資(至少20年)已達85年者,設定為社員准予免出席之條件,其立法意旨在於考量該社員年資已深,扶輪之學驗已豐,又年事已高,可能體弱不便出席,且該社員已表達免出席之期望。在合乎這些條件下,准予免出席(即免計出席)應是立法目的,社理事會若另有以其他事項為批准條件之「裁量權」,即有違背立法之本旨/目的之嫌。
三、採A說的弊端
1. 違背(b)段之立法意旨/目的。
2. 由於(b)前段固有年資及表達免出席之期望要件,但對於後段理事會的同意要件,未訂定準則指引,造成社員和理事會間,因解釋的不同而生糾紛。
3. 實務上,某些社的理事會對於合乎法定年資資格之社員,有以其他考量(如該社員是否有欠繳會費?是否常未出席?人緣不好或太好?社員總人數太少?該社員出席時捐款多或少?等等)而不同意,或批准時,附加條件或期限者。
4. 同一社,不同年度的理事會,或不同社的理事會間,因各自的見解及裁量不同而採不同作法,造成法律實踐上諸多亂象。
(乙)3522地區所提之建議制定案
一、 建議將模範扶輪社章程第10章第5條(b)修改如下:
「(b)成為扶輪社員至少20年社員,其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或以上,而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並已經理事同意/批准(and the board has approved)。理事會於批准免出席時僅考量這些規定,並不得附條件或附期限。(and the board has only taken these requirements into consideration when approving the excused absence, no other conditions or deadlines may be added.)」
二、 為了免除前面所述採(A)說的弊端,須做上述的修訂。
(丙) 本建議案經國際扶輪審查後修改之條文:
依國際扶輪細則第7.070規定,立法案由「國際扶輪章程及細則委員會」審查,並可建議修改。本提案經其修改後之條文為「(b)成為扶輪社員至少20年社員,其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或以上,而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並經理事會同意,僅考量這些規定。」此段修改文從根本上刪除了社理事會的同意/批准要件,當已無批准時附條件或期限的問題。因為國際扶輪建議修改文,和本提案之意旨相符,3522地區提案委員會就此修改之條文並無異議,故本案以國際扶輪修改後之條文交付立法會議
表決。
(丁) 准免出席會影響國際扶輪、地區、社財務嗎?
一、關於國際扶輪財務方面:
在制定案提交表決前,都會請國際扶輪財務主管單位表示意見。就本提案財務主管單位提出意見稱:「如果因為縮減了現任及未來社員所享有的彈性,而導致社員發展衰退或社員流失,本制定案可能造成RI收入減少」云云。查國際扶輪社細則18.030.1,各社每一位社員均應向國際扶輪繳納會費及增收會費(18.030.2)。對於免出席,或請假會員並無減免繳會費的特別規定。又合資格之社員,是否要免出席,該社員完全自主,本修改案並未縮減社員所享權利的彈性,資深社員留社之意願顯然會因此而提高,反之,理事會藉故不准予免出席,反而會流失資深社員。因此國際扶輪財務單位謂本制定案可能造成國際扶輪收入減少,尚屬誤會。
二、關於地區及社財務方面:
國際扶輪細則第15.060地區財務,及15.060.3「社員分攤金」,亦無減免免出席社員之分攤金之規定。至於單純社內社員之社務費用分擔包含請假及免出席而未出席者之費用分擔,均委由各社在社細則中自行自由規定(建議的扶輪社細則第6章)。
(戊)本制定案通過生效後之因應:
一、修定後之第10章第5條之完整條文為「社員可准予免出席,如:(a)理事會在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以正當理由、條件和情況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此類准免出席之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然而,如因為醫療或生產、領養或接受寄養兒童之後而請假,理事會得在原請12個月之假外另予延長。(b)成為扶輪社員至少20年社員,其年齡加上在一社或多社之社員年資達85年或以上,而且已用書面向本社秘書表達免出席之期望,僅考量這些規定。」
二、因應之道:
1. 各社秘書收到社員依模範扶輪社章程第10章第5條(b),提出書面免出席期望,就(b)前段所訂年資及年齡做初步查證後,報告理事會,理事會就秘書報告仍得就法定要件符合與否為形式上審查,「即僅考量這些規定」(其權責源於模範扶輪社章程第11章第1條理事會對社之管理權),並將審查結果通知該社員。理事會已無同意/批准之權限,自不得於審查結果上附加條件或期限。
2. 上述理事會之形式審核權和第10章第5條(a)社友請假或請長假時,理事會認為理由正當且充分時,得以正當理由、條件和情況,准予社員免出席例會之規定,理事會有實質上之審查及裁量權,有所不同。
3. 各社之細則對於免出席社員之收費,應予明定,例如:某扶輪社就免出席之費用分擔在其社細則中規定「社員經理事會同意准假六個月(含)以上者,依規定免出席者而未出席,均免收餐費,但均應分攤正式例會之場地費三百元。准長假及免出席者的常年社費,一律照繳。又自願捐款及按人頭計之統一捐款,亦應繳交。」云云,可供參考。
(己)結語:
本制定案,在國際扶輪財務單位表示有疑慮之下仍能獲得通過,殊屬不易,但相對的,也顯現本提案有充分的正當及正確性,才能獲多數同意。本修正案通過後,當能弭平各方爭議及亂象,完善發揮國際扶輪設定資深社員免出席之立法效益。3522地區PDG Venture認真負責推動本提案,並以3522地區代表身分,在立法會議竭力辯護,為台灣扶輪90年來,在國際扶輪立法上,首次制定案獲得通過,留名青史,功不可沒。謹致謝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