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科學價值相對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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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扶輪月刊 2025-09月號   作者 3470地區 台南安南社PDG Robert蔡文斌 分享至
我自民國91學年度起,在國立成功大學是比照副教授級業師(依大學法第17條第4項),對非法律系學生講授通識課程。23年來,曾開過法律與生活、法學素養、法學緒論、基本人權案例分析、民刑事法律案例分析等科目的課程。
這些年,每學期兩科目各1班學生,每班250人,大部分是理、工、醫學院的學生。同學們習慣於自然科學絕對價值,幾乎都有正確答案的思考模式,對於社會科學的多元價值、多元思維,不太容易適應。
我曾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11號及224號解釋為例,說明限制先交稅款或提供擔保,才可以提起行政爭訟,大法官就仁智互見。尤其,同一屆大法官,相差不及1年半,態度180度轉變。第211號發表唯一不同意見書的劉鐵錚大法官的見解,反而變成第224號的主流見解。
有一學期,我曾要同學研究高雄市長選戰,「黃俊英v. 陳菊」的選舉官司。一審台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選字第20號民事判決,連不同意見書共6萬4,220字;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選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有4萬1,128字。我要同學進入司法院網站,點選並詳細閱讀兩份判決有關當選無效的部分後,各撰寫1,000字的心得,作為一次平常測驗的成績。
同學們研閱後終於知道,為何一、二審法官,見解不同?為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3條第1項及第2項的「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同樣「其他非法」4字,竟然從文義、立法、體系、類推、目的性、比較解釋等角度,法官的認知上,南轅北轍!
前一學年,我指導學生研究死刑釋憲及死刑判決。同學們發覺,「是否情節屬最嚴重」,竟然刑事庭法官,一人一把號各吹各的調。原來,社會科學常常百家爭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