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國民法明文提到配偶,卻沒有明文規定配偶權。
行憲以來,各級法院法官可以依據憲法第80條的明文,本其良知依其確信,作出各式各樣的裁判文書。不服下級審裁判,可以上訴或抗告到上級審。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建制很完整。原則上均可查閱。
經查,2020年5月29日,司法院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告通姦罪違憲,刑法第239條立即失效。於是,通姦不能再告刑事,被害配偶祇能請求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配偶權被侵害。
釋字第791解釋,唯一發表不同意見書反對通姦除罪的吳陳寰大法官,其女兒吳佳樺法官,卻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一件民事判決中,認為憲法保障的性自主權高於民法的身分權,駁回原告的請求。
媒體報導不多久,吳佳樺的民事判決遭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廢棄發回,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已改判原告勝訴。
台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庭陳立祥法官,採吳佳樺法官相同見解,判決原告敗訴。當事人上訴後,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直接廢棄改判,准許上訴人即原告的請求。
大約目前祇剩台灣台南地方法院盧亨龍法官,他在民事判決中,一再質疑,我國民法並沒有配偶權的規定,司法者不能取代立法者。
盧法官本來在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1號民事判決,引經據典詳細論述,認為我國民法不存在配偶權,駁回原告的請求。但二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53號民事判決認定有侵害配偶權。案件未達上訴三審門檻,全件定讞。二審判決對於地方法院原判決盧法官的論述,沒有半字反駁。祇直接引用民法第184條及第195條,認定侵害配偶權,應該要賠償。
最近,盧法官在2025年4月22日宣判的113年度訴字第1415號民事判決,揭明指出,上揭二審判決並未就配偶權概念釐清。他堅持,配偶權在立法者未明文規範前,司法判決不應貿然、輕率、粗糙的介入立法權領域,破壞我國基本的憲法分權體制。
主張配偶權被侵害提告民事者,若不巧遇到獨排眾議的法官,祇能透過上訴尋求反敗為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