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分業 但醫護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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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扶輪月刊 2026-10 月號   作者 3470地區 台南安南社PDG Robert蔡文斌 分享至
十多年來,在醫事人員相關訓練,以及國立成功大學的通識課程上,我常常舉台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3468號刑事判決為例,說明「醫藥分業但醫護一體」(Medicine and Nursing as One)。
該案件是1998年6月29日發生,2005年3月24日最高法院以94年度台上字第1403號刑事判決,諭知上訴駁回。維持判處被告李醫師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緩刑3年定讞。
案例事實是,自行開業的李醫師為孕婦劉某剖腹生產,麻醉護士陳某將止血劑(Transamin)誤為麻醉劑(Marcaine),施打後一屍二命。檢察官起訴醫師與護士業務過失致死。
麻醉護士陳某在一審台灣新竹地方法院 
89年度訴字第4號刑事審理中,認罪並和解,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5年確定。
但李醫師主張未疏於監督,醫護各有專業分工,基於信賴原則,應不成立過失致死。可是,當時的行政院衛生署醫事審議委員會3次鑑定,均認定有過失,而過失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係。該案最後因為和解,李醫師獲得緩刑。
藥事法第102條規定醫藥分業。核心原則是,醫師負責診斷並開立處方,藥師負責調劑。司法院大法官在釋字第778號解釋,對於醫師的門前藥局與醫藥分業,有精闢的分析。
醫護一體的依據是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
1項第4款,亦即,護理人員的業務之一是醫療輔助行為。而該護理人員法第24條第2項規定,醫療輔助行為應在醫師之指示下行之。
首揭個案,李醫師主張,醫護各自分工,在麻醉護士備藥與注射過程,不應課醫師全面觀照的責任。
首揭個案,我在課堂施測的醫學系學生,大多認為醫生不可能盯著護理人員注射,應該無罪。但非醫學系學生,則普遍認為,醫生有刑事及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