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書是不是誤人子弟
回扶輪月刊 2024-10月號   作者 台南安南社 蔡文斌PDG Robert 分享至
民國(下同)63學年度第1學期,在台大法律學系開始第4年的課程。
本來,王澤鑑老師接掌法律學系主任,認為應該加強大一學生的語文與國學造詣,法律學系遂改制為5年。
59及60學年度入學者,入學是5年,但實施兩年,發覺聯考錄取分數降低,改回4年畢業。
那兩學年度入學的同學,錄取時是5年畢業,卻因制度更改,變成4年畢業。那兩學年度的課程,教與學,都有很大的困擾。
62學年度即將結束的63年7月間,桂裕教授在中央日報撰寫一篇方塊文章,大意是:教書是誤人子弟,與其由別人誤,不如由我來誤。
桂裕是海歸的海商法名師,很有學問,但內地口音太重,學生根本聽不懂他在講啥。
同為內地來台,實務界來授課的姚瑞光、陳樸生等,卻講得很精彩。
91學年度開始,應聘在成大講授〈法律與生活〉的通識課程。迄今第22年,目前是兩班,一班〈法學緒論〉,一班〈基本人權案例分析〉。各250人。都是秒殺的課程。
教學的前3年,在意學生對我的教學意見調查。後來發覺,給我好評的,大部分是評給好分數的;給我負評的,顯然是被我當掉或評給較低分數的。
往後的日子,我不看調查意見,我依舊認真更新教材,認真教學。不遲到、不點名、不早退。
有沒有誤人子弟,是天地良心!因為一批批非法律本科的成大學生,在兩學分課程中,應該都已擁有基本的法學素養。
21年了。享受教學自由的基本人權。
學生們也享受學習自由的基本人權。21年來,徜徉於成大校園,在憲法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司法院釋字第380號解釋參照)下,我的教學自由與學生的學習自由,從來沒有基本權的衝突。
有關基本權的衝突,可參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在該判決,法官支持學生的言論自由權,不認為毀損成大光復校區大門英文字體的學生,構成毀損罪,而侵害成大的財產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