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20日,《自由時報》第1版報導,嘉義縣黃姓婦人,罵男子徐某,「你比○○○還奸」,結果挨告。檢察官以兩造主觀上均認為這句話是罵人的話,認定黃女涉嫌公然侮辱徐某。
政治人物常遭批評,但被拿來當做罵人的話,被罵的人還深感受辱而提出告訴,卻很罕見。
上揭案情是:嘉義縣婦人黃某,於2003年12月某日,因為被徐某倒會,告訴徐某詐欺。走出偵查庭,在嘉義地檢署法警室前,罵徐某「你比○○○還奸」。徐某認為人格受辱,立馬向嘉義地檢署按鈴申告黃女。詐欺案被告變成公然侮辱案告訴人。
黃姓婦人經台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度嘉簡字第631號簡易判決處拘役10天,得易科罰金。黃婦不服,上訴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以94年度簡上字第145號刑事判決駁回定讞。
筆者在成大通識課堂上,曾舉出上述案例。學生請教我,○○○可否因為黃女與徐男都認為他很奸,據此控告該二人公然侮辱?我答以,此與釋字第509號揭示的「真實惡意」原則有關。
另有一位學生則回應:這件事若發生在我身上,我會先看罵我的是誰?若是和我關係不好的人罵我,我會覺得我的人格受辱,我考慮告他;如果是好朋友罵我這句話,我反而會覺得很榮幸,因為我竟然比○○○還要奸。
2023年6月9日,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補充解釋釋字第509號解釋,不認為誹謗罪應予除罪化。但大法官的態度,傾向以公共利益為判斷標準。亦即,公共利益越大,事實查證的容錯空間越大。
○○○是不是「奸」,比較是價值判斷,比較不涉及事實查證。此事,我認為,近代史未必會有定論。
上揭112年憲判字第8號,是大法官繼509號解釋後,第二次審查刑法誹謗罪之合憲性。套用該判決唯一提出不同意見書的黃昭元大法官的意見,「本判決要求之合理查證義務,欠缺具操作可能性的認定標準。」
所以,將近20年後的今天,若還有人罵人比○○○奸,有罪?無罪?具體個案再個別判定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