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事物性質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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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扶輪月刊 2024-07月號   作者 台南安南社 蔡文斌PDG Robert 分享至
我國憲法第2章是人民之權利義務。談權利義務,首先在第7條就揭明:「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有關第7條的平等權,大法官釋憲,一再揭示,應斟酌具體案件事實上之差異及立法之目的,依事物之性質,而為合理差別待遇。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
行政程序法是具體化的憲法。2001年施行的行政程序法,在第6條就規定「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什麼是合理差別待遇?時空背景不同,命運有別。
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判字第1124號判決。案例事實是,林姓考生報考94學年度中央警察大學行政管理研究所碩士班。筆試第二名,但第二關複試,因身高159公分,不符招生簡章規定的女生需達160公分不予錄取。遞經申訴、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上揭案例,因1公分不錄取未獲平反。可是,2024年5月31日憲法法庭公布的113年憲判字第6號判決,陳姓考生報考107年四等特考消防警察類別,筆錄及格,複試不及160公分,差1.1公分不獲錄取,行政爭訟均遭駁回後,聲請釋憲。大法官以一致決意見(陳忠五大法官提出協同意書)認定違憲,該考生有機會經最高行政法院重審平反。
上揭大法官解釋主文指出,該消防考試所設之身高標準,排除女性應考人之群體比例明顯高於男性,使女性應考試服公職權受不利之差別待遇。
細繹解釋理由書,形成主文之理由一之(一)提到,依衛生福利部之統計資料,符合系爭考試之18至37歲應考年齡,國人男性平均身高約為172.0公分,女性約為159.5公分,系爭考試的男女身高限制,不具合理差別待遇。
上揭林姓考生,當年若聲請釋憲,未必會受理,即使受理,以當時大法官的成員背景,宣告違憲的可能性很低。至於陳姓考生,碰到性別平權意識濃烈的現任大法官,打贏憲法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