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行政程序法,第十節有聽證程序,明確規定在第54條至66條。但因依該法第3條第2項第1款,民意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爰民意機關常以研討會、協調會等名義,舉行類聽證會。
執業律師以來,曾經兩次到台南市議會,參加類聽證會。一個名為研討會,一個是協調會。
第一次是2015年10月15日,李全教議長邀請我,主持「登革熱受害家屬補償賠償研討會」。經過百家爭鳴、各自表述後,作成請台南市議會協助相關家屬進行官司訴訟等決議之建議。
該案雖然台南市議會第2屆第2次定期會,以共識決接受研討會之建議,作成市政府應補償之決議。但賴清德市長堅持登革熱不是法定天然災害,不予執行。
第二次是台南市總工會向市議會陳情,要求台南市總工業會改名,以免民眾分不清楚兩單位。台南市議會民政委員會於2020年7月28日召開「台南市總工會與台南市總工業會正名協調會」,台南市總工業會蔡明忠理事長請我以法律顧問身分偕同總幹事出席。
社會局代表表示,先前有5次協調,建議總工業會不要用此名稱。後來向中央請示,經中央主管機關函示,指團體名稱屬結社自由,尊重其自主權,認為該名稱於法尚無不合,才核准該名稱。
我指出,總工業會是資方,主管機關是經濟發展局;總工會則是勞方,主管機關是勞工局。彼此適用法令不同,尤其,本件涉及憲法保障的結社權,若要改名也涉及社團名稱的人格權。名稱既然已經政府核定,應該繼續維持該名稱。
當日出席民意代表有好幾位為勞方講話,陳情案結論是,請相關局處繼續協調。迄今兩單位名稱依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