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扶輪社員都是各行各業的菁英,扶輪成立當時,友誼的成分居多,由於友誼相聚自然談到事業上的意見交流,後來將服務的理念融入職業中演變為職業服務,進而發展出對社會服務之理念,而以「服務」為扶輪活動的中心思想。
(1)早期的扶輪社員,有一部分不認同扶輪僅重視個人的道德觀,而主張應為對需要的人伸出援手的團體服務。1917年扶輪社員梅爾文‧瓊斯(Melvin Jones)對於扶輪社「我的服務(I Serve)」不以為然,主張「團體服務(Group Serve)」,離開扶輪另創立獅子會。梅爾文‧瓊斯離開扶輪以後,扶輪內部圍繞此問題,主張扶輪應為救濟的服務團體的社員及保護扶輪社基本理念即重視個人職業道德、誠實信用等品德及利益的社員針鋒相對發生了大爭論,延宕數年。
(2)迄1923年聖路易斯扶輪國際年會雙方平息爭論,在大會上通過了留芳史冊的著名宣言23-34號決議。
二、23-34號決議主要內涵為:
(1)扶輪是一種服務的人生哲學,以服務作為扶輪社員的一種生活方式。
(2)確定國際扶輪與扶輪社的法定關係。即以扶輪社為主體。扶輪社對服務事項有自主權。而扶輪社又以扶輪社員為主體。一切活動視為培養社員的
人格。
(3)扶輪的目的在於鼓勵及培育所有扶輪社員在其個人生活、職業生活及社會生活都要有服務的理念,扶輪社的各種服務計畫及活動在此基礎上才能
成立。
(4)對於扶輪社的社會服務,視為給予扶輪社員訓練作為一項實驗。
(5)所謂扶輪社的服務是從每一個社員開始,要培育每一個社員都能具備服務、奉獻、更加善良的的品德,這正是扶輪社的責任和義務。扶輪社所提倡的各種各樣的計畫或活動項目,應為其達成目標的實驗手段。
1923年社區服務聲明(1923 STATEMENT ON COMMUNITY SERVICE):
1923年國際年會通過,並於以後各次國際年會陸續修改。基於其歷史價值,將之納入程序手冊。(扶輪政策彙編 8.040.1.)
在扶輪,社區服務旨在鼓勵並促進每位扶輪社員在自己的個人、事業及社區生活上應用服務的理想。為了實踐服務的理想,許多扶輪社發展了種種可提供社員服務機會的社區服務活動。為了使扶輪社員及各扶輪社有所遵循,並形成扶輪對社區服務活動的政策,茲認為並接受下列原則是正確的且有約束力:
1) 基本上,扶輪是一種人生哲學,它企圖調和長久存在於私慾與服務他人之職責及衝動間的矛盾。它是一種服務的人生哲學 ―― 「超我服務」,而且是根據務實的「服務最多,獲益最大」道德原則。
2) 大體上來說,扶輪社是一群代表各種事業及專業的人士和社區領導人,他們接受了扶輪服務的哲學,並且以下列為目的:
第一,共同研究以服務為事業及生活快樂之真正基礎之理論;第二,共同以實際的行動在他們自己身上及社區上證明這個理論;第三,各人將這個理論在自己的事業上及日常生活上實踐;第四,個別地及集體地以積極的言行促使所有扶輪社員及非扶輪社員接受這個理論並實踐之。
3) 國際扶輪為一組織,其存在之目的為:
a) 維護、發展扶輪服務的理想,並作世界性之宣傳;
b) 建立、激勵、協助、及在行政管理上督導扶輪社;
c) 作為扶輪社員們研究問題的意見交換中心,以及用幫助性的建議而非強迫的方式,將他們的作法及經各地許多扶輪社證明為值得做,且在國際扶輪章程中闡明之扶輪宗旨範圍內,且不會混淆宗旨之社區服務活動,予以標準化。
4) 因為服務者必須行動,扶輪不只是一種態度,扶輪哲學也不光是主觀的,而是必須變成客觀的行動;扶輪社員個人及扶輪社必須實踐服務的理論。因此,在此處所提保障之下,建議扶輪社採取共同行動。期望每一扶輪社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前主辦一項主要社區服務活動,如果可能最好年年的活動都不一樣。該活動應根據社區實際的需求,而且應要求社裡所有社員共同合作。此項活動是在各社經常性激勵其社員服務社區的計畫之外。
5) 每一扶輪社在選擇社區服務活動時,有完全自主權,可選其所中意且適合社區者不准任何扶輪社舉辦混淆扶輪宗旨或有害扶輪社成立之主要目的的社區服務活動;雖然國際扶輪可對一般活動加以研究、標準化及發展,也可以對有關事項提出建議,但絕不可禁止任何扶輪社舉辦任何社區服務活動。
6) 有關各扶輪社如何選擇社區服務活動,雖然沒有規定,下列原則可供參考遵循:
a) 由於扶輪的社員人數有限,唯有在沒有適當的公益或其他組織可代表整個社區發言或行動的社區,扶輪社才可從事需要整個社區大眾的積極支持才能成功的全面性社區服務活動;而且,在有商會存在之地方,扶輪社不應侵犯或擔任其功能,可是作為忠於服務原則而且受過這方面的訓練的個人,扶輪社員應為商會之一員並積極參與,而且作為社區的公民,應對每一個一般性社區服務活動發生興趣,並且在能力許可範圍內盡力提供金錢及服務;
b) 一般說來,任何扶輪社皆不應正式公開支持任何計畫,無論它是多麼傑出,除非該社準備且願意承擔完成所支持之計畫之全部或部分責任;
c) 雖然宣傳效果不應作為扶輪社選擇活動的主要目標,以作為擴大扶輪影響的手段,一個成功且值得做的扶輪社計畫應獲得適當的宣傳;
d) 扶輪社應避免做重複的努力,而且一般而言不應辦理其他組織已成功地舉行的活動;
e) 在活動上,扶輪社應與既有組織合作,但是如果既有組織的設施不足以達成其目的時,必要時可成立新組織。就扶輪社而言,與其成立新的且重複的組織,不如改善現有組織;
f) 在所有的活動之中,當扶輪社扮演宣傳者的角色時,它扮演得最好也最成功。一旦扶輪社發現某項需求,如果責任屬於整個社區,它不應獨自去解決問題,而應喚醒其他人解決問題的重要性,希望能喚醒社區負起責任,使該責任不只是落在扶輪身上而已,而是全體社區;雖然扶輪可啟動這項工作並帶頭去做,但應設法獲得所有其他應該會有興趣的組織的合作,並且把一切功勞歸給他們,即使有損扶輪本身應得之功勞亦無妨;
g) 獲得所有扶輪社員個別參與的活動,通常比只需要扶輪社整體行動的活動,更符合扶輪的精神,因為扶輪社的社區服務活動應視為只是用來訓練某扶輪社員服務的實驗。
(扶輪政策彙編 8.040.1.,23-34,26-6,36-15,51-9,66-49,10-1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