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多數決決定一致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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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扶輪月刊 2025-02月號   作者 3470地區 台南安南社PDG Robert蔡文斌 分享至
2024年9月20日,憲法法庭宣示113年憲判字第8號即〈廢止死刑〉釋憲案。15位大法官,3位迴避,11票比1票,以多數決判決間接廢死。
憲法法庭作成的本號解釋,不是一致決(unanimous vote),也不是共識決(consensus),是多數決(majority)。判決主文第六項,宣告法院組織法關於死刑,應該一致決,不能多數決。
態度明顯主張廢死的大法官,在凝聚共識中,不得不從眾,未堅持廢死,選擇間接宣告死刑違憲。值得注意的是,詹森林大法官的部分不同意見書,不是反對廢死,而是主張,應全面廢死。
上述主文,強調保障人民生命權。不少輿論抨擊,祇重視被告的生命權。的確,已具國內法效力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其第6條第1項是指「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不止被告。
上述11票比1票的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多數決間接廢死,通過的主文與理由,其實是贊成方共識決的結果。
四大國際社團中,扶輪社與青商會均特別重視「友誼」(friendship),所以新社(會)員入社(會)審查時,理事會係以「無異議」作為通過的標準。亦即,審查投票時,可以有空白(棄權)票,不可以有反對票。此一規定的用意,是不希望有新社(會)員入社(會),引起原來成員的不舒服。這種審查方式,就屬於共識決。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三分之二為可決門檻,憲法訴訟法調降為過半數。因113年憲判字第8號〈廢止死刑〉及後續第9號〈國會改革〉釋憲案,在野黨不滿釋憲結果,擬議修正恢復三分之二決。
民主國家,國會有權立法。若遇爭議,司法講了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