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見基本權衝突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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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扶輪月刊 2026-09 月號   作者 撰文:3470地區 台南安南社PDG Robert蔡文斌 分享至
近十年來,我在國立成功大學的通識課程,經常施測一件「基本權衝突案」。
我在《法學緒論》與《基本人權案例分析》(最近改編為《基本人權案例十六講》)中,都選輯台灣台南地方法院2014年6月24日103年度易字第373號刑事判決作為教材。
該案事實是,2014年1月某日晚間,成大學生李某為抗議成大對於南榕廣場命名事件之處理,徒手將光復校區大門銜牌上之「KUANG-FU」英文字體8片扳下,復以鑰匙1支欲刮除黏膠。
該案,成大為維護財產權,向台灣台南地方檢察署提告毀損罪。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合議庭改依通常審判程序審理,諭知被告無罪。檢察官上訴後,二審駁回,但判決理由祇論沒有造成損害,不成立犯罪,未提言論自由。
地院合議庭法官,提出美國聯邦最高法院「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的見解,保障被告抗辯的言論自由權。
我施測後總會告訴同學:類似此案,法官幾乎都是以毀損罪直接判決有罪,不會用心良苦,比較成大的財產權與學生的言論自由權,應該優先保障那一種基本人權?
最近,媒體踢爆,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在該院2026年6月25日115年度上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撤銷一審有罪判決,諭知被告徐某無罪定讞。
這是另一件「基本權衝突案」。超商店長認為店員徐某擅取新台幣75元飲料1杯未結帳,提告業務侵占。法定刑是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一審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高院受命法官林孟皇在判決的「結論與旁論」,強烈指摘原審合議庭,面對被告店員的工作權,應謹記「法乃至善與公平之藝術」,勿讓冰冷的法條演繹,凌駕於對被告過勞處境的同理與實質正義之上。
高院的這一判決,評價兩極。從憲法角度來看,這是一件超商財產權與店員工作權,兩種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的衝突。一審二審見解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