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扶輪2022年立法會議提案簡析
2022/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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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3510地區 蔡東賢前總監PDG Danie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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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立法會議代表齊聚一堂,挑燈夜戰,進行立法會議
2022年4月23日
2022年國際扶輪三年一次的立法會議(COL),於美國芝加哥時間4月10日下午15:00舉行開幕,並於芝加哥時間4月11日上午9:00開始討論提案。4月14日中午12:30最後討論並結束。筆者是22-02案之提案人,因此在4月11日即就該第二號提案向與會之立法會議代表說明並做結辯。立法會議(COL)與決議案投票(COR)不同。立法會議(COL)是針對制定案進行投票,是針對RI的立法(「國際扶輪章程」、「國際扶輪細則」、及「模範扶輪社章程」三項)提出條文修改、增刪的制定案, 一旦通過,原則上RI必須自同年7月1日起實施;COL三年一次,原則上立法會議代表必須親自出席。而另一方面,決議案投票(COR),則是由立法會議代表提出決議案,通過後,RI理事會可審酌是否採行,COR是每年投票一次,採線上書面審議及投票。

為減少正式開會之時間,RI由原先92個提案中,挑選39個提案,進行徵詢投票(vetting),採線上書面審議及投票,若有419票贊成或反對,就不須在COL中投票,直接宣讀結果即可,介於0票到418票中間之提案,再進入COL正式的投票程序中。Vetting結果,有3案達標(分別為:22-54案於網站上發布RI預算及年度報告,433票贊成,41票反對;22-61案消除RI細則之用語不一致,459票贊成,16票反對;22-84案允許扶青社社員出席扶輪社之會議,426票贊成,45票反對)。同時日本追加22-93案,德國追加22-94案,因此2022年COL這次審酌之制定案最後共有94案。
以下為相關94個制定案之簡介,但因有有些制定案用語不清楚、或定義上不明確,有些在中文翻譯上難以妥適或難於瞭解,最後仍應以RI公布之內容及其解釋為準,下列內容僅供內部參考而已,沒有任何拘束力:
1.有關扶輪社的目的及社的行政管理有9案,1案通過(22-07案:社理事會將會議記錄提交扶輪社之時間由60日縮短為30日)。
2.有關社員發展有6案,4案通過(22-10案:將平等及包容加入社員結構中;22-13案:刪除社員需在社所在地工作之限制;22-14案:允許推薦暫時社員(perspective member);22-15案:衛星社之成員不限於同一社之社員)。
3.有關扶青社3案,1案通過(22-18案:扶青社社員可以成為RI委員會成員)。
4.有關RI職員及選舉9案,3案通過(22-20案:RI社長及理事的選舉時間往前提早進行;22-21案:放寬RI理事人選之資格限制;22-27案:授權RI理事會去除RI前職員身分)。
5. 有關RI的一般規定有5案,2案通過(22-28案:擴大理事會成立、修改、廢除地帶中地區之權限,刪除原先地帶內有過半數扶輪社反對則理事會不能為之之規定;22-32案:修改英愛地區(RIBI)有關職員之規定)。
6.有關扶輪基金會保管委員規定有1案,1案通過(22-33案:保管委員會內由原先有四位RI前社長之規定,改為至少有兩位RI前社長即可)。
7.有關扶輪雜誌有2案,皆未通過。
8.有關RI與扶輪社的關係有3案,有1案通過(22-38案:規定理事會懲戒、暫停、終止扶輪社及扶青社之權限)。
9.有關RI委員會的規定有4案,1案通過(22-39案:刪除原有委員會之設置規定,擴大授權理事會決定要設或不設委員會)。
10.有關RI會議的規定有2案,皆未通過。
11.有關RI秘書長之規定有3案,皆未通過。
12.有關RI會費的規定有6案,1案通過(22-46案:提高會費,2022-23半年費USD35.5;2023-24半年費USD37.5;2024-25半年費USD39.25;2025-26半年費USD41.00)。
13.有關RI財務的規定有4案,3案通過(22-52案:大幅修改稽核委員會之規定、改授權理事會及保管委員會指派成員,並修改財務報告表格及方式;22-53案:增加理事會須將儲備金的支出情形向立法會議報告之規定;22-54案:於網站上發布RI預算及年度報告)。
14. 有關立法會議如何提案等開議前程序之規定有7案,4案通過(22-56案:將地區年會提案改為地區提案;22-57案:限制理事會可提緊急制定案的範圍必須限於最近一次立法會議後發生之情況;22-59案:修改現行理事會可在立法會議散會前隨時提立場聲明(position statement)之情形,改為必須在立法會議開議前的12月31日前提出;22-61案:消除RI細則之用語不一致)。
15.有關立法會議開會程序及代表之規定有6案,皆未通過。
16.有關立法會議之雜項事項有2案,2案通過(22-69案:增訂COR通過之決議案,理事會應在會議結束後一年內,將其對該決議案所採取之行動通知所有總監;22-70案:通過RI理事會所提對RI章程之所謂精簡修正)。
17. 有關地區行政之事項有6案,2案通過(22-71案:規定RI試辦計畫之限制;22-72案:修改地區更改疆界、合併、分割之標準)。
18. 有關五大服務及行為準則(Code of Conduct)之事項有6案,1案通過(22-78案:在社區服務加上追求積極和平(positive peace))。
19.有關扶輪社的會議及出席事項有10案,3案通過(22-84案:允許扶青社社員出席扶輪社之會議;22-85案:刪除扶輪社向總監呈交出席報告之規定;22-92案:免計出席不需扶輪社的理事會核准)。
簡言之,這次COL制定案中,RI理事會提了13案,除22-25案及處22-63案兩案撤回外,其餘11案皆通過,可謂百分之百、大獲全勝。而這次總共通過29案,約占全部94案中之30%,比例並不高。台灣地區提案8案,通過1案,日本提23案,通過6案,美國提10案,通過3案。困難度相當高。

另外,4月14日上午立法會議還針對巴基斯坦拉合爾大沙欣扶輪社之訴願案(針對RI理事會的處罰決定提出訴願),進行投票,此是因為該訴願是依法提出,且其送達RI秘書長之時間恰好在立法會議開議前3個月內,因此依規定,應交由立法會議投票,支持RI理事會的懲罰決定,或是撤銷該決定。最後經正反雙方辯論後,立法會議投票維持理事會之決定。這又是一次難得之經驗。
針對此次立法會議之結果,相信見仁見智,每個人意見可能都不會一樣。但少數需服從多數,也許世界之思維已經不一樣。如果有不服氣者,也許該提早準備,三年後再戰,可能屆時可以說服不同屆的立法會議代表,也說不一定。